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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347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77********,汉族,大专文化,惠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戴某某与方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成立惠州**有限公司,其中戴某某占公司40%股份,方某某和张某某占公司60%股份,戴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2019年因公司经营不善,拖欠会计李某某、行政人员叶某某、彭某某班组、阿某某班组等2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85122元。2019年11月,彭某某、阿某某等20人到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被告人戴某某欠薪问题, 同年12月2日,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戴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被告人戴某某7日内足额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但戴某某未按指令要求进行整改,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20年1月10日,方某某、张某某按照出资比例将其应承担被拖欠工人工资的60%共计人民币171073.2元交由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20年1月16日,大亚湾区公安局对戴某某立案侦查,3月23日,被告人戴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案发后,戴某某按照出资比例将其应承担被拖欠工人工资的40%共计人民币114049元交由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卫山

检察官助理:李善枫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大亚湾区**小区**栋**房,联系方式:1390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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