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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2********,土家族,大专文化,永顺县医疗保障局科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永顺县**镇**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019年12月2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1月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重报;2020年5月2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重报。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至2017年10月,田某某在任职永顺县中医院院长、永顺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收受医药代表、器械供应商、建筑工程商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584.43万元,除邹谋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现金又转手给邹某放贷,王某某给其的人民币40万元存入用欧某名义开户的银行卡外,收受的其余现金共计人民币504.43万元均悉数分次交给其妻子戴某某保管。戴某某在明知该款项系田某某收受的与田某某所在的医院有业务往来的药老板、器械商老板、建筑工程商的不合法的钱的情况下,仍然将该款项分别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并购置房屋、地皮、门面等相关资产及放贷收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田某某、谢某某、吴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明知其丈夫田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而予以窝藏、转移,数额达504.4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案发后有如下量刑情节:1.积极退回脏款,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2.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3.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依法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茂俊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3.检察卷宗壹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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