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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收买信用卡信息)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戴某某,曾用名戴某甲,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住汨罗市********号,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始,被告人戴某某为向“**哥”(在逃)出售公民银行卡和电话卡获利,遂邀约张某某(已判刑)租用位于昆明市盘龙区**路**座**室作为工作室,在昆明本地的QQ群以公司名为“**科技”发布招聘证券开户人员的兼职广告等方式,招募代某某(已判刑)、杨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黄某甲(已判刑)、崔某某(已判刑)、黄某乙(已判刑)为兼职人员收购他人的银行卡以及附带的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号、U盾等物品,并支付100元至150元的报酬。其中,杨某某、李某某、黄某甲等人负责招聘兼职人员并协助兼职人员办理电话卡及银行卡,崔某某、黄某乙负责登记办理电话卡及银行卡的兼职人员信息、统计并下载手机APP进行证劵开户手续。杨某某负责将收购的银行卡、手机卡及U盾统一邮寄到河南某某乡。2017年7月10日公安人员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座**室查获涉案信用卡45张及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及U盾等物品。被告人戴某某2017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9年8月19日其到湖南省汩罗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物证提取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收买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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