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戴某某,曾用名代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汉族,初中文化,景芝镇**村人,现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21时30分许,在安丘市景芝镇**村戴某某家门口的路口处,因琐事,被告人戴某某与李某某互相撕打,期间戴某某将李某某摔倒在地,致使李某某左手手腕骨折。经鉴定,李某某左腕部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范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莉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