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戴某某在肥东县**镇**村**组与钟某某,因工钱结算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戴某某用右拳击打钟某某面部,致钟某某鼻子受伤。经鉴定,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病历、出院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
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正本1份及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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