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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305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水电工,籍贯湖南省邵阳县,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7月17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黄某丁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黄某丁、辩护律师汤星云、汪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5时许,被害人黄某甲(男,殁年46岁)及黄某乙、黄某丙三人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市场**区**栋**门面,要求更换购买的水泵,与店老板钱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被害人黄某甲先打了钱某某一个耳光后两人发生打斗,正在该门面上班的被告人戴某某见状拿起店内的一把铁锹准备帮忙打架,其铁锹被黄某甲抢走后两人打斗在一起,后被告人戴某某拿起店内一根钢管击打被害人黄某甲的头部,被害人黄某甲头部受伤后昏迷倒地,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系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拨打了120,明知有人已经报警,在原地等待没有逃跑,后被公安民警现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作案凶器等物证形成的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钱某某等7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笔录;6、法医学鉴定等鉴定意见;7、监控视频,指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维宁

检察官助理:易  强

 2019年1030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3册,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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