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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550号

被告人戴某某,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1********,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镇**号。2014年9月23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8日12时许,罗某甲之父罗某乙与焦某某因焦某某盖房发生撕扯,罗某甲得知后,纠集被告人戴某某和李某某等人驾车回到鸣犊家中,与焦某甲的儿子焦某乙发生冲突,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焦某乙腹部连捅数刀,被告人戴某某和李某某等持砖块、木棍打焦某乙,后又将焦某乙停放在自家门前路边的陕A****J的黑色比亚迪轿车挡风玻璃、车门等处砸毁。经鉴定,焦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被砸车辆直接经济损失为1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4年11月25日

附: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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