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小区**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戴某某搭乘其母亲邓某某所骑的电动车前往其母亲上班的地方时,在樟树路与明台路交界处遇到其母亲的前男友李某某。被告人戴某某认为李某某多次骚扰其母亲邓某某,便和李某某发生了纠纷,在纠纷过程中,戴某某分别用脚踢和拳打的方式将李某某打伤,造成李某某前胸右侧7-9肋骨骨折。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朱玲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住三台县**镇**路**号**栋**单元 **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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