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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12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南省溆浦县******组。2012年12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2013年3月28日投入浙江省二监服刑改造,2015年6月25日调入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30日、2018年6月30日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八个月二十天,现刑期至2021年11月8日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经江西省豫章监狱决定被隔离审查。

本案由江西省豫章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20年7月20日13时40分左右,在江西省豫章监狱**监区生产车间,被告人戴某某因为被害人许某某拆掉了其安装在电风扇上用于摇头的螺丝,与许某某发生争吵,戴某某先一巴掌打向了许某某脸部,许某某还手朝戴某某脸部打了一拳。旁犯查某某过来制止。许某某隔着查某某朝戴某某打了一拳,戴某某生气打了查某某一拳,查某某便走开。接着戴某某和许某某互相用拳头朝对方脸部打了几拳,随后都用手箍住对方的颈部,扭打摔倒在靠墙壁的棉袋上面,后被旁犯强行拖开。当即许某某便感觉鼻部疼痛,当日下午被送医治疗。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入监登记表、就诊病历、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窦某某、查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一份;

6.视频光盘资料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服刑期间,因琐事故意殴打他犯,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西省豫章监狱禁闭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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