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平台外卖员,住安徽省太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通知杭州市临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戴某某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现男友系其认识的朋友后心生怨恨,强行约王某某陪其饮酒。次日凌晨,双方在临安区锦城街道石镜街烧烤店喝完酒离开店内,被告人戴某某要求送被害人王某某回家被拒,用双手将王某某掐晕后,驾驶电动车载被害人王某某至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锦江路1298号门口处,王某某挣扎跳下被告人戴某某的电动车。后被告人戴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按倒在地并采用双手持续掐脖子撞击地面的方式,欲将王某某杀死,后因看到被害人面部有血感到害怕而松手。一名目睹该过程的出租车驾驶员随即赶来对被告人戴某某进行劝导,后被告人戴某某与出租车驾驶员一同送被害人王某某至医院救治。经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身体三处伤势均已达轻微伤标准。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戴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等人一同至临安区分局锦城派出所接警大厅,后被告人戴某某接受传唤。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戴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 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刑事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被告人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监控视频、手机视频、手机提取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中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晶晶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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