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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江西修水人,原中共党员,原修水县*******干部,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经修水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10月27日被立案调查;2019年10月28日被修水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的犯罪事实

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戴某某在任职修水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办理取保候审、线索违规处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1次收受他人钱款共计26.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5年年底,冷某甲因亲戚冷某乙涉嫌非法经营案,为得到被告人戴某某的关照,在修水县城北老公安局院子内送给戴某某现金3万元,戴予以收下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2007年7月,刘某甲因儿子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案,为得到被告人戴某某关照,在修水县******送给戴某某现金3千元,戴予以收下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3.2011年7月,宁某甲因弟弟宁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得到被告人戴某某关照,委托张某甲在修水县******戴的办公室内送给戴某某现金4万元,戴予以收下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4.2012年2月,丁某甲因丈夫胡某甲涉嫌非法经营案,为得到被告人戴某某关照,在修水县******戴的办公室内送给戴某某现金5万元,戴予以收下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5.2013年的夏天,卢某甲因弟弟陈某甲涉嫌赌博,为得到被告人戴某某关照,委托匡某甲在****小区与****小区十字路口附近与戴见面并送给戴某某现金2万元,戴予以收下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6.2013年6月,朱某甲涉嫌非法经营案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在修水县境内抓获,戴某某为朱某甲出面打招呼说了好话,为此朱某甲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加油站送给戴某某现金2万元以表示感谢,戴予以收下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7.2015年下半年,谢某某因丈夫陈某丙涉嫌非法经营案,为了得到被告人戴某某关照,委托王某甲前往戴某某家中送给戴某某现金2万元,戴予以收下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8.2016年8月,张某乙因担心自己涉嫌非法经营案可能被公安机关处罚,为了得到被告人戴某某关照来到戴某某家中,因戴某某不在家,张某乙将装有4万元现金的袋子及水果等物品放下随即离开。戴某某回家见到该笔现金后,瞒着家属予以收下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9.2017年上半年,张某乙因担心自己参与时时彩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为了得到被告人戴某某关照,在戴某某家中送给戴某某现金5千元,戴予以收下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10.2017年上半年,王某甲因妹妹王某丙涉嫌诈骗案,为了得到被告人戴某某关照,与弟弟王某乙一起前往戴某某家中并送给戴某某现金1万元,戴予以收下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11.2017年12月,余某某的儿子匡某乙因涉嫌赌博案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余某某为疏通关系找到车某甲帮忙,车某甲遂找到黄某甲,通过黄某甲请被告人戴某某给予关照,后匡某乙被取保候审,余某某为表示感谢将3万元现金交给车某甲,后由黄某甲在修水县******将该3万元现金送给戴某某,戴予以收下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二、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

2009年9月3日,夏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10月15日,夏某甲与张某丙等人涉嫌开设赌场被提起公诉,修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夏某甲参加庭审后得知自己可能被撤销缓刑并收监,遂脱逃;2013年11月19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将夏某甲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送达修水县公安局,在承办民警向时任修水县**********的戴某某请示是否对夏某甲网上追逃时,被告人戴某某因自己与夏某甲叔叔夏某乙关系密切且存在资金借贷关系,为徇私情私利,明知夏某甲处于在捕脱逃状态应进行网上追逃,仍指示承办民警暂不要网上追逃。

夏某甲在捕脱逃期间,于2015年年底与夏某乙一同前往戴某某家中,为感谢被告人戴某某的关照,送给其1000元现金,戴某某收受后未退。直至2018年5月,修水县扫黑办清理全县九类涉恶案件前科人员时,戴某某想到夏某甲还有一起2011年开设赌场案未出庭听判且未网上追逃,遂于2018年6月4日安排民警将夏某甲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30日,修水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4刑初247号判决书判决夏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并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且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修水县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家属代其上交本案全部赃款共计26.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证明、关于逃犯上撤网的审批流程、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干部调动通知及介绍信、归案说明、修水县监委会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代扣款票据、匡某乙案卷材料、陈某丙案卷材料、王某丙案卷材料、胡某甲案卷材料、朱某甲案卷材料、刘某乙案卷材料、冷某乙案卷材料、宁某乙案卷材料、夏某甲案卷材料等;2、证人黄某甲、车某甲、余某某、吴某甲、王某甲、谢某某、陈某乙、王某乙、丁某甲、胡某乙、胡某甲、卢某甲、匡某甲、陈某甲、朱某甲、张某乙、樊某甲、刘某甲、冷某甲、丁某乙、冷某乙、许某某、张某甲、宁某甲、李某甲、诸某某、夏某甲、夏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戴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明知夏某甲系法院决定逮捕的脱逃人员,应当对夏某甲进行网上追逃而决定不予网上追逃,且在知悉夏某甲行踪的情况下不及时组织抓捕,致使夏某甲在捕脱逃未及时受到应有的法律处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徇私枉法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事后安排民警抓捕夏某甲到案,降低了社会危害性,且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戴某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回全部赃款、事后抓捕夏某甲到案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蒙佳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十六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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