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江西省乐安县**镇**村**组人,身份证号码3625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抚州市**县**城*栋*单元****室。2012年12月27日、2019年6月9日均因赌博分别被乐安县公安局、丰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9日上午,被告人戴某某(化名戴某)与黄某甲谈婚见面,黄某甲与其父亲黄某乙在崇仁县汽车站的**饭店支付戴某某购买了价值32797元的金首饰。后黄某甲父子要求戴某某出示身份证见其父母,戴某某均拒绝,黄某甲父子感觉遇骗,便要求戴某某退还见面礼和金首饰。戴某某只退还黄某甲父子10000元见面礼,答应以后再退10000元,后一直未履行。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戴某某(化名戴娟)打电话给受害人黄某乙,给其介绍黎某(化名陈某某)做儿媳妇,受害人黄某乙与黎某见面后感觉满意。2019年10月25日,黄某乙来到抚州市崇仁县汽车站对面饭店给付戴某某5600元媒人费及20000元礼金,并让其二人写下收条。戴某某在收条上签名为戴某,黎某经戴某某的授意,在收条上签名为陈某某,且戴某某在收条上故意将受害人儿子黄某甲的名字写成黄某丙,以图日后黎某跑走或与黄某甲不合后无需还钱给受害人,戴某某收到的25600元现金后,全部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事后,戴某某的父亲戴某乙赔偿了受害人黄某甲家46000元,并取得了黄某甲家人的谅解。
2、2018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戴某某经媒人介绍,与受害人胡某在崇仁县**花园见面谈婚,胡某在给付戴某某1800元见面礼后离开。大约2个小时后,戴某某接到崇仁县“某某”催还赌债的电话,戴某某无力偿还,便临时起意打电话给胡某,要其明天带40000元现金到崇仁县来打结婚证。次日上午10点左右,胡某与其母亲杨某某带了40000元现金到崇仁县,在戴某某要求下胡某给付其23000元礼金,3000元到媒人“**阿姨”,800元到其奶奶,200元到其表妹,共计给付27000元。后戴某某将该钱还了某某赌债。9月18日,戴某某开车撞到人问胡某要10000元,胡某当场微信转账4000元给了戴某某,戴某某将该钱处理好了交通事故。9月24日,胡某并不知戴某某已经处理好,便再次转5000给戴某某,戴某某隐瞒真实情况收钱后花尽。9月25日,戴某某要求胡某买金首饰,胡某的母亲杨某某赶到崇仁县帮戴某某买了24000元的金首饰。9月26日,戴某某项链被女儿咬扁,便以要换项链为借口让胡某转了3000元,实际上戴某某将3000元全部挥霍。9月29日,戴某某要求胡某转账买了手机。10月1日,戴某某谎称去看胡某,骗取胡某转账500元。10月 12日,戴某某谎称喝酒开车被交警抓了,骗取胡某转账8000元。10月13日,戴某某向胡某要50000元开店,胡某前后转账5次,共计39000元给戴某某。11月7日,戴某某要胡某转账500元,胡某只转了300元。后戴某某与胡某分手,胡某要求戴某某还钱,戴某某只还了2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签订了还款协议,后一直未履行。
3、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戴某某经媒人王某某介绍与熊某甲在崇仁县人民法院附近见面,互相留下联系方式。几天后,熊某甲及父亲熊某乙在戴某某的要求下赶到崇仁县给付12800元见面礼。7月6日,戴某某以姑姑病重缺治疗费为由,要求熊某甲给其转账3000元,实际上戴某某只给了姑姑280元探望费。7月10日,戴某某因欠“某姐”的赌债,便临时起意带某姐到熊某甲家里谈彩礼。经协商,双方确定彩礼为12万8千元,随即戴某某以户口本在前夫郝某某手中(离婚后未迁出),拿户口本需要钱为由,要熊某甲父子先行支付6万元彩礼,媒人王某某当担保人。戴某某写下收条,熊某甲父子给付戴某某6万元现金。戴某某将该钱当中5万3千元用于还某姐赌债,其余的被其挥霍。9月13日,戴某某要熊某甲转了1300元买跑步机。到了9月中下旬,戴某某带好结婚所需证件到丰城市熊某甲家里打结婚证,但熊某甲认为戴某某不靠谱而不愿意和其去打结婚证。10月4日,戴某某和熊某甲摊牌,不愿与熊某甲结婚,并答应在10月底将12800元见面礼和6万元退还,后一直未退。事后,戴某某的父亲戴某乙赔偿了受害人熊某甲家50000元,并取得了熊某甲家人的谅解。
4、2018年10月4日,在经人介绍后,徐某某母亲陈某某给了2000元现金给被告人戴某某作为见面礼,徐某某加了戴某某的微信后又转了5200元给戴某某,戴某某说要徐某某帮她买三金,再给8000元现金给她。徐某某就带戴某某去买金首饰,买了金手镯、金项链,一共花了27000元左右。之后徐某某又在银行ATM机分3次取了8000元现金给戴某某。10月9日,徐某某到**农业银行取了18000元给了戴某某,10月10日,徐某某准备去福建,要戴某某去,到了晚上徐某某补了2000元微信转账给戴某某。10月31日,戴某某说过2天是她的生日,徐某某就发了个520元的微信红包给她。2019年2月21日左右,戴某某说要再给她20000元,徐某某转了1000元微信给她。2月26日,戴某某提出要20000元钱,徐某某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就转了10000元微信给她,27日又转了9000元给她。之后到了月底徐某某打电话给戴某某,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直至12月份徐某某到**派出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随案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