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戴某某在其经营的“溆浦永和豆浆大王”店内生产、销售油条,每天大约生产、销售三十根油条。2019年4月10日,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店内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油条铝残留量为670mg/kg,已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100mg/kg)。经鉴定,人长期过量食用铝残留量为670mg/kg的油条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绍爱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在家待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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