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圣区**村**组**号,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房。2019年9月26日因盗窃铁板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27日因盗窃烧烤炉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6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辽阳市太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于当日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7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戴某某串到辽阳市太子河区蒙古烧烤店门前,趁人不备,窃取蒙古烧烤店包某某的烧烤炉一个。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烧烤炉价值50元。
2. 2019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戴某某来到辽阳市北园三角地盗窃支盒用铁板9块,随即被看门人刘某某当场发现,未能得逞。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每块铁板价值40元。被告人戴某某盗窃9块铁板共价值360元。
3. 2020年10月13日凌晨0时25分,被告人戴某某串至辽阳市太子河区老兵之家饭店门前,窃取老兵之家饭店冯某某的吹风机一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吹风机价值220元。
综上,被告人戴某某三次盗窃总价值630元。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戴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
(2)户籍证明信;
(3)刑事判决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戴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满泉
检察官助理:梁婉聪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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