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1********,出生地合肥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合肥市**区**幢**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路**村**组**号。2016年1月因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6月因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被告人戴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期**幢楼下,盗取被害人霍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逸翔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30元),后以300元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同年2月24日,公安民警将戴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书、前科材料;
2、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联系电话1525559****)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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