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村**区**幢**室。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戴某某至盐城市亭湖区**商场**门市**店内,采取乘人不备、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店内的苹果X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

被告人戴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并出具的被告人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芹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被取保候审在盐城市亭湖区**村**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