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2********,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戴某某曾因犯投毒罪、盗窃罪,于1983年10月6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 月至7月,被告人戴某某在盱眙县马坝镇盗窃作案5起,盗窃土工布、水泵及软管等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7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25日夜、26日夜、27日夜,被告人戴某某至盱眙县马坝镇高坝村高坝水库边水泥路上,分三次盗走盱眙县水建公司用于修路的土工布共60.13米,面积240.5平方米。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土工布价值人民币349元。
2.2019年4月25日夜,被告人戴某某至盱眙县马坝镇高坝村开庄组,盗走被害人许某某放置在其稻田里敏良牌小型潜水电泵(型号QDX1.5-32-0.75)一台及30.5米长的塑料软管。被盗水泵价值人民币222元,被盗塑料软管价值人民币52元。
3.2019年7月25日夜,被告人戴某某至盱眙县马坝镇高坝村村委会西边水泥路,盗走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其稻田边的多田牌单相潜水电泵(型号QDX65-7-2.2)一台,后将其藏匿在周边稻田。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水泵价值人民币352元。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戴某某主动至盱眙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樱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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