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51994********,汉族,高中文化,湖南**房地产公司职员,户籍地江西省永丰县**镇**村**村**号,现住地长沙市开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你6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戴某某系**房地产公司的员工,从事房产中介服务。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戴某某来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期**栋**房间带领客户看房。被告人戴某某利用自己事先从别的中介处配的钥匙打开房间,后发现房屋已有人租住。被告人戴某某发现在房间内卧室的床上放置着魅族手机一台、苹果ipad一台,意欲寻找机会盗窃。
2019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戴某某再次来到该房间外,用钥匙将房门打开,盗走被害人兰某某放置在卧室内的金色苹果ipadpro一台、金色魅族魅蓝E手机一台,充电宝一个。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ipadpro价值人民币2015元,被盗魅族手机价值人民币384元。
2019年3月22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酒店附近抓获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民警在被告人戴某某所在房屋中介公司内储物柜中扣押到被盗金色苹果ipadpro一台、金色魅族魅蓝E手机一台,充电宝一个,并发还给被害人兰某某。被害人兰某某对被告人戴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技术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 玲
代理检察员:陈亚萍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7041****。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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