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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栋**室。因涉盗窃罪2020年5月18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东山路中天世纪新城三组团希尔顿花园酒店旁伙房秀餐厅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淡蓝色新能源牌84V型两轮电瓶车,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新能源电瓶车价格为300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渔安新城E组团建设银行门口,盗窃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新日牌96V20A型电瓶车,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新日牌二轮电瓶车价格为18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该两辆被盗电瓶车已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电瓶车一辆、淡蓝色新能源牌电瓶车一辆、黑色新日牌电瓶车一辆(以照片形式附卷)及其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被告人戴某某的户籍信息、尿检报告书、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案发现场辨认笔录

4.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鲁某某、田某某陈述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系坦白,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 刘海波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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