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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盗窃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通化市东昌区。2012年因盗窃罪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盗窃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集安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2月27日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某某在集安市**小区*区**栋*单元*楼*侧,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刘某某人民币50元。

2、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某某在集安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田某某手表一块,价值2500元,7号南孚电池2节,价值5元,共价值2500余元,赃物全部追回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某的证言;

3.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 十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利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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