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戴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共同入住乐平市**宾馆611房,戴某某假借吴某某的手机打电话,趁机窃取吴某某微信钱包里的7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具有刑法第67条规定的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汪德彬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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