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土右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到土默特右旗**镇**小区**号楼下,将王某甲停放在**小区**号楼下的蒙BW****轿车内6000多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电话查询记录单;
3.证人韩某某、梁某某、王某乙、闫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5.被告人戴某某供述与辩解;
6.辨认、搜查笔录;
7.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普通程序,由于被告人戴某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戴某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常永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土默特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检察证据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附注:本起诉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八条【精神状态对责任能力的影响】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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