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7日被博白县公安局拘传;同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博白县博白镇朝阳东路王力中学十字路口红绿灯处,在帮罗某某解除手机黑名单后,私自打开罗某某微信,以解除需要人脸识别为由从罗某某微信零钱里盗刷2000元进自己的微信。
另查明,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戴某某的家属赔偿了罗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峻林
检察官助理:廖圆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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