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在惠阳区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16年8月,被告人戴某某潜入惠阳区**镇**村被害人刘某甲家中盗窃,窃得电视机一部、洋酒若干,香烟若干、现金若干(因盗窃物品型号不详无法定价)。
2、2017年8月,被告人戴某某潜入惠阳区**镇**村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窃,窃得电视机一部、洋酒若干(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750元)。
3、2018年11月,被告人戴某某潜入惠阳区**镇**村**队**号被害人张某甲家中盗窃,窃得洋酒若干(因盗窃物品型号不详无法定价)。
4、2019年1月,被告人戴某某潜入惠阳区**镇**屋**村**号被害人黄某乙家中盗窃,窃得一部电视机、现金2000多元(被盗物品型号不详无法估价)。
5、2019年2月,被告人戴某某潜入惠阳区**镇**村**号被害人张某乙家中盗窃,窃得现金1500多元、洋酒若干、干货若干(因被盗物品型号不详无法鉴定)。
6、2019年9月,被告人戴某某潜入惠阳区**镇**村被害人丘某某家中盗窃,窃得电线若干(因型号不详无法估价)。
7、2020年5月,被告人戴某某潜入惠阳区**镇**厂对面**村被害人刘某乙家中盗窃,窃得电线若干(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2129元)。
8、2020年2月,被告人戴某某潜入惠阳区**镇**工业区**号**栋**层新建楼房中盗窃,窃得电线若干(因型号不详无法估价)。
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3日21时许在惠阳区**镇**道旁**店将被告人戴某某抓获归案,缴获剪刀一把、摩托车一辆、铜电线若干、人民币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微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陆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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