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乡**村**村*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1年8月17日、2002年7月25日、2007年11月2日、2016年3月28日、2017年7月14日被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戴某某拉开邓某某停放在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三棵树”店门前,车牌号为赣B*****白色丰田卡罗拉汽车的车门,盗得芙蓉王香烟9包及剑绿茶叶若干包。
2.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戴某某拉开方某某停放在上犹县东山镇三阳巷路奈案服饰厂门口,车牌号为赣B*****白色哈弗H2汽车的车门,盗得现金500元及美图T8S手机1部。
3.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戴某某拉开刘某某停放在上犹县东山镇犹江花园小区福贝尔幼儿园门口,车牌号为赣B*****黑色路虎汽车的车门,盗得金圣牌中国红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2条、五粮液52度白酒3瓶、礼盒酒2瓶、XO洋酒1瓶。
4.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戴某某拉开阳某某停放在上犹县东山镇东山寺脚下停车场,车牌号为赣B*****白色吉利牌SUV汽车的车门,盗得芙蓉王香烟1包、冬虫夏草香烟1包,现金660元;后拉开阳贻勋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赣B*****白色宝马牌520汽车的车门,盗得宝马车钥匙1把,经鉴定,该钥匙价值人民币2015.52元。
2020年4月11日,公安民警到上犹县东山镇备田大道舒心旅馆将被告人戴某某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楚楚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乡**村**村1号,联系电话150********;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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