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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至6月10日,被告人戴某某承包深圳地铁8号线盐田大百汇工地部分工程,工程完工后仍有部分工程款未结清。2019年6月26日,戴某某回到工地宿舍等待结算工资。7月30日上午,戴某某以工地负责人的身份叫来废品收购人谢某某到工地收购废品,谢某某到达后联系废品收购站老板彭某某,彭某某安排其妻弟邹某某驾驶粤B0****货车到工地,将3200斤废旧钢筋运走,彭某某给了谢某某现金人民币3200元,谢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wxid-tcouvi********)转账人民币2000元给被告人戴某某(微信号:ABC156********)。2019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戴某某又叫谢某某到工地收购废品,谢某某到达后联系彭某某,彭某某安排邹某某驾驶粤B0****货车到工地,将2.86吨废旧钢筋运走,彭某某给了谢某某现金人民币5700元,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000元给被告人戴某某。8月9日上午,戴某某再次叫谢某某到工地收购废品,谢某某驾驶粤B5****货车到达工地,戴某某让谢某某将直径约10厘米,每根长约3米的46根废旧钢筋管运走,两人将钢筋管往车上搬运时被工地看守人员发现后报警。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6吨废钢材的价格为人民币1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邹某某、彭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20〕10134号;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谢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戴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玉晔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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