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 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村**号**室,被告人戴某某于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13时许,在本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被害人曾某某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被告人戴某某趁无人之机,盗走彩票店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950元后逃离现场。
当日16时许,被害人曾某某在该彩票店附近发现被告人戴某某并报警。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戴某某的租住地搜出赃款人民币1950元,上述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戴某某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物证:被告人戴某某的对案照片;涉案赃款照片;被害人的钱包照片。3、对案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6、证人康某某的证言。7、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戴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搜查视频和对案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立
检察官助理 龙飞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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