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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居无定所。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9日0时许,被告人戴某某掰门缝钻进进入鞍山市铁西区星火街51栋宇环堂药房诊所内,在厅内办公桌抽屉内盗走现金30元人民币。

2、2020年8月初夜晚,被告人戴某某用手扒门窜入在鞍山市铁东区工人街清真兰州牛肉面馆内,将在厨房地上的纸盒箱内的零钱80元人民币盗走。

3、2020年8月12日4时许,被告人戴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鞍山市铁西区交通路103栋百田粗粮饭店窗框撬开进入实施盗窃,在收银台金蝉上盗走现金80元人民币,在柜台右侧抽屉中盗走手机一部(手机无法价格认定)。

4、2020年8月19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戴某某用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鞍山市铁西区星火街27栋福瑞特水果捞店内实施盗窃,在库房桌子上的塑料盒中盗走现金130元人民币。

5、2020年8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戴某某用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鞍山市铁西区公益街1栋龙凤棋牌室,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柜子撬开盗走现金130余元人民币。

6、2020年8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戴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鞍山市铁西区六道街82栋康乐堂修脚店大门门锁撬坏,在柜台抽屉中盗走现金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手电筒各一个;2.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2份、辨认笔录6份、人身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谊丹

检察官助理:施彦竹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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