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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7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村**路**号。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小区**栋车库。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戴某某、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漳州市南靖县北环城路**小区茶叶批发店内通过打包邮寄快递方式销售卷烟。期间,被告人蔡某某、戴某某、曾某某先后入股合伙参与寄售卷烟,至2019年5月21日,四被告人合伙寄售卷烟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0439元。后被告人戴某某于2019年5月底退出合伙。2019年6月16日,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联合龙海市烟草专卖局在“**”物流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锦宅分公司查获“中华”、“南京”等品牌卷烟379条,价值人民币156968.27元。同日,安徽省安庆市烟草专卖局在安庆市迎江区水岸花都A2栋“**”门店查获“中华”、“利群”等品牌卷烟4条,价值人民币2760元。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安庆市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59728.27元。

被告人戴某某于2019年7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蔡某某规劝并带领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一起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卷烟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贺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13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戴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6.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戴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戴某某、曾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人民币60439元;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曾某某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159728.27元,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戴某某、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副 检察 长:林坚毅

代理检察员:吴伟兵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戴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360501****。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571页。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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