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法人代表)、卢某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等11人在成都市成立了**公司(另案处理),在绵阳市**区**中心酒楼开展营业活动,公司雇请的**公司按照**公司的要求开发建设了“**商城”网上平台,打着帮助微商清货的幌子,通过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和在公司、酒店开推荐会等方式进行讲课洗脑,大肆发展注册会员。并按照会员层级将会员设定为普通会员、VIP会员、区代会员、合伙会员、大区经理、股东、核心股东七个等级。同时,平台还设置了会员收益模式: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按照会员交付的货物价值,连续返200天,前100天每天返还0.45%,后100天每年返0.55%。动态收益分为“推荐奖”、“团队提成奖”、“分红奖”三种。经鉴定,“**商城”平台会员账号去重后数量为152141个,构成层级44级,遍布全国31个地区,平台订单总金额约为37.9亿元,其中平台购买升级会员订单总金额为34.2亿元。
2018年6月,居住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的被告人戴某某经朋友介绍加入**公司,在手机上下载了“**APP”,后用6个手机号注册了32个会员账号,有推荐毛某某、何某某、彭某某三人加入该组织。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戴某某在涉案平台中控制的会员账号(注册手机号分别为135*******/183*******/188*******/158*******/134*******/135*******)进行分析,共搜索到32个账号,所在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dcy******,ID为*****,其所在层级为11,下线层级数为12,去子账号后下级账号数为218。身份级别最高的是会员账号dcy******,ID为*****,属于核心股东。戴某某订单总金额为222520.50元,其中购买(升级)会员订单总金额为191080元,非购买(升级)会员订单总金额为31440.5元。戴某某现金积分提现总金额为65000元,平台收取的提现手续费为3250元。戴某某获得的分红金额为38525.2元。戴某某共获得推荐奖73105.82元,获得的分红金额为38525.2元。
2019年8月9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将被告人戴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戴某某的会员图、**公司的经营模式及奖励制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对戴某某在涉案平台中控制的会员账号进行鉴定的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数据光盘2张、鉴定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公司以“**”APP为平台,没有任何资金投入实业产生利润,以帮助微商清货为幌子,以高额推荐奖、团队奖、分红奖为诱饵大肆发展注册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与返利依据之一,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戴某某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莉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附卷材料1份,数据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