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路**号**栋**室。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27日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沅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沅江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沅江市**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欲垄断沅江市城区及沅江市殡仪馆演出业务,因沅江市**礼仪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城区和沅江市殡仪馆内承接了一些业务,**公司股东聂某甲(另案处理)、鲁某某(已死亡)指使他人对**公司不断进行威胁、滋扰。2009年1月14日晚,**公司股东刘某甲(另案处理)带领公司人员到沅江市殡仪馆进行演出,刘某甲弟弟刘某乙(另案处理)带了10多名人员到殡仪馆,刘某甲本人也纠集了一些人到现场,且准备了打架器具。聂某乙(另案处理)、聂某甲、鲁某某层层邀集聂某丙(另案处理)、龚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在逃)、高某某(另案处理)等多名人员到殡仪馆,且分发了黑鱼叉、绑杀、砍刀等器具。后双方在殡仪馆内发生斗殴,刘某甲被周某某等人砍致轻微伤,高某某被一台小车撞倒并碾压致轻伤。在本次斗殴过程中,被告人戴某某受鲁某某邀集,与鲁某某、龚某某等人一同到达殡仪馆,双方开始斗殴后,戴某某手持木凳打砸对方人员。
被告人戴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书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十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及同案聂某丙、龚某某等十三人的供述和辩解;
4.伤情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受他人邀集而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戴某某起了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声亮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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