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江苏**1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湖南省慈利县,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镇**居委会**组。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间,应江苏**2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联系盐城市**运输公司(另案处理)业务经理邰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先后让盐城市**运输公司为**2公司、江苏**3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公司)、江苏**1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公司)三家公司(均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71450元,税额人民币63879.98元。**2公司、**3公司和**1公司将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63879.98元。2020年3月24日,盐城市**运输公司代**2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61039.07元,**3公司和**1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2840.91元。被告人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戴某某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佳婷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镇**居委会**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