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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行贿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63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时任厦门市车管所民警林某某(另案处理)违规为其批量办理驾驶人异地审验教育业务,并允诺给予好处费。其间,被告人戴某某为了感谢林某某提供的帮助,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等方式送予林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4750元。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戴某某向监察机关如实供述了已被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的家属代为向监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报表、职务任免通知、干部履历表、干部调动介绍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2018年下半年机动车和驾驶证重点业务异常情况的预警通报》、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察机关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数额人民币1247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陈炬

检  察  员:刘顺彬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现金60000元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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