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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诈骗、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0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戴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自称“王某”与被害人姚某某认识。后被告人戴某某得知姚某某在网上贷款后无法偿还,要再次贷款被限制的信息。被告人戴某某的朋友邓某某(另案处理)获知该情况后,与被告人戴某某商议假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姚某某处理贷款,从而诈骗被害人姚某某的钱财。后被告人戴某某按照商议的方式,对被害人姚某某假称可以查询征信、消除不良记录,多次骗取被害人姚某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3080元和苹果手机一部(无法估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4、辨认笔录;

5、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健

检察官助理:陈受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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