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上高县**镇**村**号**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戴某甲通过虚构高速路政招工、出国务工等用工信息,明知道自己无能力帮助他人落实相关工作,还以收取保证金、缴纳务工费用等理由骗取他人钱财,同时被告人戴某甲还以能办理相关证件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所骗得钱财用于个人开销及归还欠款。具体如下:
1.2018年3月份,被告人戴某甲以帮助被害人陈某甲办理电工证和焊工证为由,骗取陈某甲5450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赵某甲到澳大利亚务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赵某甲20000元,后退还了18000元。
3.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陈某乙到香港务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陈某乙15000元,后退还了12000元。
4.2019年年初,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冯某某到香港务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冯某某10000元,后退还了3000元。
5.2019年8月,被告人戴某甲谎称可以为被害人聂某某的儿子办理大专文凭,骗得聂某某5000元。
6.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傅某某到上高东高速路政上班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傅某某20000元,后退还了15100元。
7.2019年9月份,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罗某某到高速当收费员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罗某某14600元,后退还了5000元。
8.2019年9月、2020年1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汤某某到澳门务工需要缴纳保证金、面试需要费用为由,骗得汤某某18000元。
9.2019年7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仇某某到日本工作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仇某某12000元,后退还12000元。
10.2019年8至9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冷某某三人到新西兰务工需要加纳保证金为由,共骗得吴某甲、吴某乙、冷某某共计90000元,后退还29000元。
11.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赵某乙到澳大利亚务工需缴纳保证金、用工单位需交钱等理由,骗得赵某乙49000元。
12.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阳某某到高速路政上班需缴纳保证金、培训费等理由,骗得阳某某20000元。
13.2019年年底,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黄某甲的丈夫熊某某到澳门务工需缴纳保证金、购买火车票等理由,骗得被害人黄某甲11500元。
14.2020年1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戴某丙到高速路政上班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戴某丙20000元。
15.2020年年初,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戴某乙到南昌西做安检员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戴某乙15000元,后退还13000元。
16.2020年2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王某甲的女儿聂某某到南昌移动公司上班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王某甲25000元。
17.2020年3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林某某到澳门务工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林某某15000元,后退还2500元。
18.2020年3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杨某某到澳门务工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杨某某15000元。
19.2020年3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何某某到宜丰化工厂务工需要保证金、疫情保证金为由,骗得何某某10500元,后退还10500元。
20.2020年3至4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卢某某到高速路政上班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卢某某7000元。
21.2020年4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李某甲到高速路政上班需缴纳保证金、介绍费、活动关系为由,骗得李某甲21000元,后退还21000元。
22.2020年4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李某乙到高速路政上班需缴纳保证金、介绍为由,骗得李某乙11000元,后退还11000元。
23.2020年4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况某甲到高速路政上班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况某甲10000元。
24.2020年4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鲍某某的儿子到高速路政上班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鲍某某15000元。
25.2020年4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黄某乙到高速公路上班需缴纳保证金、服装费为由,骗得黄某乙11000元。
26.2020年4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晏某甲到上高敖山工业园做门卫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晏某甲5000元。
27.2020年4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况某乙到高速公路做巡逻协警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况某乙10000元。
28.2020年4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姚某某到高速路政管后勤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姚某某10000元。
29.2020年4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陈某丙到高速公路做巡逻协警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陈某丙10000元。
30.2020年4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黄某丙到高速公路管后勤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黄某丙10000元。
31.2020年5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晏某乙到高速管理处做厨师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晏某乙10000元。
32.2020年5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邓某某到高速路政上班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邓某某10000元。
33.2020年5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刘某甲到大广高速上开维修车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刘某甲15000元。
34.2020年5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陈某丁到昌栗高速上做道路巡查员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陈某丁10000元。
35.2020年5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汪某某到高速公路做协警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汪某某3000元。
36.2020年5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吴某丙到高速路政做文员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吴某丙20000元。
37.2020年5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江某甲到高速路政上做文员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江某甲10000元。
38.2020年5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江某乙到高速路政上做文员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江某乙10000元。
39.2020年6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刘某乙到高速公路做协警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刘某乙10000元。
40.2020年6月,被告人戴某甲以介绍被害人王某乙到高速公路做协警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王某乙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晏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共计6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甲现羁押在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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