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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戴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5********,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批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戴某以昆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与大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72人的泰国旅行确认书,后旅行人数变更为80人。2018年9月6日大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垫付80名旅客费用后发团。2018年9月8日,戴某通过昆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公司账户向大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并打印出电子回单后,电话撤销转账,并将转账电子回单通过微信发送给梁某某骗取该公司信任,骗取该公司垫付的旅行费用共计人民币92840元,至今未偿还。

2019年10月1日,戴某明知昆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公司资质因违规被强制注销后,以该公司名义与昆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7000元定金,将7名游客泰国旅旅行交由该公司发团,昆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垫付7名游客行程费用,约定2019年10月1日戴某支付尾款后安排游客出游。戴某明知17时30分至次日8时对公账户无法转账,于2019年10月1日通过昆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公司对公账户向秦某某个人账户转账人民币62410元,打印出62410元转账单发给该公司工作人员骗取信任,并返还戴某7000元定金,后昆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将7名游客发团泰国。2019年10月5日与戴某失去联系,经核实,该旅行团回程机票由戴某支付,昆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398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作废的票据作担保,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涉案金额132714元,数额较大,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8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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