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833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经营餐饮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月10日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2018年7月17日、2018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被告人戴某某因经营餐饮业失利及资金链断裂,以高息为“诱饵”,先于同年2月16日和3月3日向被害人温某某共借款本金高达人民币192万元。为了进一步取得温某某信任,达到借款的目的,戴某某将一本伪造的“揭惠字第5*********”粤房地权证(产权地址:惠来县葵潭镇某某道边)和一本真实的“揭惠字第5*********”粤房地权证(产权地址:惠来县**镇**路某巷*号,房产面积1**㎡)抵押给温某某,于同年3月16日至4月28日分三次向温某某借款本金累计高达人民币531.7万元,同年7月至8月份其对上述借款金额付息人民币64万后拒不履行借款协议。直至2016年2月,戴某某明知自己名下的惠来县葵潭镇某某道边产权因其他民事纠纷被人民法院查封时,仍以有房产作抵押为由让温某某放心,继续拖欠温某某上述本金及约定的相关利息,于2016年4月份开始失联藏匿。
另查明,被告人戴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在被害人黄某甲经营的广东省普宁市**街道**路普宁市**市场“**药材行”内,为骗取被害人黄某甲相信其有经济偿还能力,将事先伪造的另一本“揭惠字第5*********”粤房地权证(产权地址:惠来县**镇**道边)抵押给黄某甲,采取赊多付少的货款结算方式,于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9月21日间分六次拿走虫草等名贵中药材(经鉴定六批药材价值为人民币4391970元)。戴某某将上述虫草等名贵中药材中的大部分用来充抵归还其他债务。经计算,除去已付款的部分,戴某某骗取黄某甲货款达人民币2303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产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借条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号码的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民事判决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民事裁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身份材料、被害人黄某甲提供书证若干、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蔡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文件检验鉴定书-揭公(司)鉴(文)字[2016]04015号、文件检验鉴定书-揭公(司)鉴(文)字[2016]04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长城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补充说明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18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广东长城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补充说明书一册。
3.散页若干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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