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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98********,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学院学生,出生地湖北省蕲春县,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戴某某在本区**花园**栋**室以在“巅峰付”平台帮助商家收钱能返利的兼职为由,通过QQ群与被害人陈某某添加为好友,后被告人戴某某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想做上述兼职需要在“巅峰付”平台上充值作为押金,于是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戴某某账户转账人民币5万元。钱款到账后,被告人戴某某即将被害人的QQ拉黑删除,并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注销。后被告人戴某某将其骗取的部分钱款挥霍。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戴某某在本区**花园**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4、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贝曦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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