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住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戴某某使用虚假姓名冒充船务中介人员,通过微信(微信号:wxid_ctqsdholz8****,昵称:漂洋**;微信号:wxid_55m4o4t7pj****,昵称:船舶**;微信号:wxid_a99ksnh3o1****,昵称:漂洋**;微信号:wxid_x1lqe2glon****,昵称:船舶**;微信号:wxid_vu9090a76e****,昵称:漂洋**;微信号:wxid_uk6fty6u09****,昵称:船舶**)、电话(1830510****、1332799****)先后与多名被害人联系,以介绍被害人到船上务工为名,哄骗被害人通过银行转款、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的方式向其支付中介费,进而又谎称由其代为被害人购买车票可以快速报销,哄骗被害人向其支付购买车票款,被告人戴某某骗取钱款后,便编造各种虚假理由进行拖延,并拒不退款。被告人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常某某、雷某某、孔某某等64人共计人民币76433元。所得赃款挥霍。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详细清单附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雷某某、孔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个人信息、微信通信记录、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的截屏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64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利伟
检察官助理:时培东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7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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