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街**弄**号**室,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1日,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向被告人戴某某借款,双方于上海市杨浦区长岭路92号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47.5万元,借期2个月,月息2%。当日,被告人戴某某带领杨某某、张某某至银行内,向杨某某账户转账47.5万元,又当场以保证金、预付利息等名义令杨某某、张某某取现后向其交付12.5万元。同年5月,杨某某向戴某某还款0.5万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戴某某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杨某某归还借款本金47.5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害人杨某某报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裁定驳回戴某某的起诉。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借款合同,证实2017年1月21日戴某某与其等签订47.5万元的借款合同,其等在收到47.5万元后戴某某以保证金等名义令其等取现返还十余万元。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1日戴某某与杨某某在长岭路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内签订借款协议的事实。
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资金流向情况。
4.《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谈话笔录》《民事裁定书》,证实戴某某于2017年11月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杨某某、张某某,要求归还本金47.5万元及相应利息,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戴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龚雯蓉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辩护人:孙剑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渊民,上海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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