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7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上海市闵行区**镇**社区**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戴某某在网上与本市雨花台区的被害人卞某某相识,后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朋友将去美国,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卞某某代购商品,骗取被害人卞某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8199元。后被告人戴某某将该钱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戴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接受调查,归案后未立即如实供述,至侦查阶段后期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戴某某已经全部退赔被害人卞某某,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戴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迪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上海市闵行区**镇**社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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