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贪污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三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3********,汉族,天津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街**号,住天津市河北区**花园**号楼**门**号,天津市**局**总队*甲支队原**,曾任天津市**局**总队*乙支队(以下简称“*乙支队”)**。因涉嫌职务违法,经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戴某某利用担任*乙支队**主持全面工作、兼任天津市河东区**安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职务便利,通过违规提取专项经费、报销私家车加油票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26.34888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11月,安委会成立,由时任河东区副区长担任主任、*乙支队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在*乙支队设立办公室,财务账交支队管理。2015年11月,因黄标车治理工作成果显著,天津市河东区**局(以下简称“**局”)拨付安委会工作经费20万元。同年12月,被告人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名义从该账户中提取15万元现金,将其中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7年8月、12月,**局两次发函要求安委会返还上述款项,戴某某遂将15万元返还。

二、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报销其本人私家车及亲属营运出租车加油票的方式,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累计金额18.34888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财务报销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加油发票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齐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全部赃款已追缴。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冀素芳

检察官助理:高亚男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