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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11988********,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泰州市高港区**城**号楼**座**室(户籍地泰州市高港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戴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10月1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联系被告人戴某某,欲购买一批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捐赠给医院。被告人戴某某以人民币100元/件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入非医用防护服1700件,实际支付人民币16.5万元。2月6日,被告人戴某某对李某某谎称该批防护服系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并伪造了泰州**有限公司(2020年1月29日获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资质)的出厂检验报告,以人民币21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公司,得款人民币35.7万元。**公司购得上述防护服后,先后捐赠至浙江、江西等地的五家医院,经医院验收发现后,或退货或改为他用。经检测,上述防护服过滤效率等指标不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国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已与被害单位崇轩堂公司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的涉案防护服、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常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鉴定书;

6.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7.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成

检察官助理:许倩榕

2020227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防护服暂存于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手机暂存于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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