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审查、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40307******),有效期限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19日。
2019年10月14日凌晨3时许,戴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市场洪湖立交桥下,以人民币70000元的价格向一名男子购买了1250条假冒五叶神等品牌的卷烟,随后运回其位于龙岗区布吉街道大坡头社区*巷*号的仓库内藏匿,并于当晚将50条假冒五叶神品牌的卷烟拿到其位于龙岗区布吉街道*花园*区*号的商铺内进行销售。2019年10月16日,戴某某被光明公安分局民警联合光明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并当场缴获假冒五叶神等品牌的卷烟共计1250条。经鉴定,缴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158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缴获的卷烟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明知是假冒且伪劣卷烟,仍购入准备用于销售,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静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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