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盖州市**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戴某某在盖州市东城办事处“369大集”上,销售非正规渠道采购的保健食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保健食品“黑马”、“老中医补肾丸”各一盒。经大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黑马”和“老中医补肾丸”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贺某某、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逾慧
检察官:王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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