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戴某某帮助其丈夫李柱祥(已判刑)通过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将2支改制射钉枪分别出售给常某某、姜龙(均已判刑)。
2.2017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戴某某帮助李柱祥从王兴如(已判刑)处购买免顶器,并通过淘宝网销售给他人。2018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戴某某夫妇住处查获免顶器30个。
经鉴定,上述改制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的致伤力标准,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免顶器系改制射钉枪的重要零件,属枪支散件。
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及李柱祥、王兴如、常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帮助李柱祥通过网络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进
检察官助理:温娟娟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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