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22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9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村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村民组**号,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并被羁押于河北省新乐市看守所,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份,被告人戴某某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某某处购买射钉枪L型免顶活塞筒五件套等配件,改装射钉枪。 2019年1月17日戴某某非法改装的射钉枪及配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戴某某涉案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淘宝网交易记录等;3、枪支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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