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62********,汉族,半文盲,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安州区**镇**村**组。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戴某某持火药枪在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双林村3组与白塔村7组交界处打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鉴定,戴某某持有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管制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剑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在原址侯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