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五部刑诉〔2020〕Z2285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1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左右,被告人戴某某在广东省东源县购买浸酒一瓶(瓶内容物有疑似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松雀鹰死体1只)。2019年12月,戴某某驾车将上述浸酒从东源县带至东莞市,后携带该浸酒去到东莞市凤岗镇一大排档与朋友陈某某吃饭,并将该浸酒赠送给陈某某。2019年12月31日,陈某某驾驶小车(车牌粤B5R****)经过牛湖检查站时,在车内被查获上述浸酒。经鉴定,上述浸酒内动物确定为松雀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松雀鹰的动物整体基准价值为5000元/只,涉案价值按照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为25000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戴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书,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物证松雀鹰浸酒一瓶(已移交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戴某某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焕英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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