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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非法狩猎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六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南安********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7日,擅自携带电子诱捕装置,在仙游县**镇**村、**村一带,诱捕野生鸟类120只,被查获时,62只已死亡。经鉴定,被诱捕的120只鸟类均为麻雀,价值共计36000元(人民币,下同),麻雀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戴某某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 闽林鉴字 [2019]***号;

5、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照片等。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食用为目的,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形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忠

2020年4月8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分别为56页、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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